失去人生自由與中斷訴訟時效有關係嗎?
一、失去人生自由與中斷訴訟時效有關係嗎?
有關係的;根據人身損害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環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損害、飼養動物損害、工傷損害、物體損害和意外事件損害幾種類型。《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修正)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劃分成如下幾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防衞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時效起算的情形如下: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按照一般理解,“身體受到傷害”是指對侵害健康權行為。而司法解釋並未對此作具體適用解釋。也未對侵害生命健康以的三種人格權審判適用訴訟時效作出區分或具體解釋,司法解釋與“法律條文”相似,因此人們認為凡是人身損害賠償都適用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其實從法理上講並不盡然。
1、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對於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當事人申請交警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取得調解終結書之次日起算;當事人就損失達成賠償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對於傷害不明顯或受傷害時未曾發現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2、超過訴訟時效,但雙方當事人對損害賠償又達成協議的,應否保護。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院有關“訴訟時效”批覆的精神,筆者認為應予保護。
3、“後繼損失”訴訟時效的計算。受害人因事故身體收到傷害需要長期治療的,由於訴訟時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個時效期間內主張全部損失。權利人應當在損失發生或可以計算損失的依據取得後1年內主張權利。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有很多種,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進行國理,如果在失去了人身自由之後只要起訴那麼就可以得到受理,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案件所存在的處理手法就會不一樣的,但最重要的就是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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