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當事人可以上訴嗎?
一、移送管轄當事人可以上訴嗎?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在被告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下,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時,應當允許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首先《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的提起主體是“當事人”應當包括原告。其次,在被告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下,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理”的兩便原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從法理的角度,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當事人(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都應當享有提出異議和上訴的權利。
二、移送管轄適用條件有哪些?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確定管轄法院是案件順利開展的第一步。如果法院認為管轄權有誤啟動移送管轄程序的,當事人可以表示異議,向上級法院上訴,要求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對於被告來説,正確的使用管轄權異議可以延長案件審理期限,給自己爭取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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