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再審期限
在民事訴訟審理了之後,如果案件的當事人之一認為在審理的過程中存在着一些問題,或者説,對於審理的結果不滿意的話,那麼就有權利申請讓法院進行再次審理。但是民事訴訟的再次審理也是有着條件和期限的。那麼我們來看看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究竟是多久?申請再次審理的條件是什麼?
首先,原來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兩年。而在《民事訴訟法》修訂了之後,可以申請再審的期限改為了六個月。在相關法律的條例當中有這樣規定到,如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話,那麼應該在判決或者是裁定發生了法律效率之後的六個月之內來提出。
第一,對於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申請的話應該向作出了生效裁判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提出。
第二,對於二審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的,應該向二審的人民法院來提出。這些大概就是申請再審的一個期限。
而申請再審的條件,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了以下的任意情形之一的話,那麼人民法院都應該進行再次審理。
第一,如果出現了新的證據,而且這個證據足以推翻原來的判決以及判定的。
第二,原來的判決與裁定認定的一個基本事實缺乏證據來進行證明的。
第三,原來的判決與裁定所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出來的。
第四,原來的判決與裁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沒有經過質證的。
第五,對於審理案件所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如果因為一些客觀的原因不能進行自行收集的話,那麼就可以書面申請,由人民法院來進行調查和收集。如果沒有進行調查收集的話,那麼就可以進行再審。
第六,原來的判決與裁定所適用的法律有切實的一個錯誤的。
第七,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或者是管轄發生了錯誤的。
第八,審判的組織的組成並不是合法的。
第九,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經過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説是應該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能歸責於自己或者是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一些事由,因此沒有參加訴訟的。
第十,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剝奪了案件的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的。
第十一,沒有經過傳票傳喚,因此缺席了判決的。
第十二,原來的判決與裁定發生了一露或者説是超出了訴訟的一個請求範圍的。
第十三,根據作為原來的判決以及才定的法律文書説被撤銷了的或者是發生了變更的。而民事訴訟的證據的種類又有以下的這幾種。分別是書證,物證,證人證言,案件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視聽資料和鑑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民事訴訟再審的期限以及再審的這些條件都可以來結合案件的一些實際條件來看,如果符合條件的話,要請自己的律師來積極的為自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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