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賠不起怎麼辦會強制賣房?
一、民事賠償賠不起怎麼辦會強制賣房?
民事賠償賠不起是有可能強制賣房的,對於民事賠償對方不賠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房產。即使是唯一的房產,法院也可以依法拍賣,用於履行賠償責任。但如果房產面積較小,僅維持基本家庭居住需要的,法院不予拍賣;如果房屋面積較大,法院可以予以拍賣,給予被執行人轉換小面積房產或者給予五到八年的房租以供其居住。
二、《民法典》對於民事責任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賠償賠不起的情況下,應當協商進行處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當事人的財產的,所以拍賣房產是極有可能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賠償事項來進行認定的,如果有還款能力而拒不還款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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