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是什麼?
由於社會上發生案件較為複雜,並且我們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司法能力有限。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就會發生誤判的情況出現,從而造成人民權益的損失。不過,國家為了避免人民的權益遭受損失,就允許當事人在刑事案件審理的時候請求附帶民事賠償。那麼,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是什麼?
一、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活動。由於這種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在刑事訴訟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的,因此稱為附帶民事訴訟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具有因果聯繫,這是允許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的前提之一。如果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2、是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遭受的損失,而不限於遭受的直接損失。這裏需要澄清兩個問題:一是將非直接遭受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害住院治療,花在醫治其他與傷害無關的病症上的費用等,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之外;二是在由於被告人犯罪行為直接遭受的損失中,既包括積極的損失,即已經受到的損失,也包括一些消極的損失,即以後必然遭受的損失。例如在傷害案件中,積極的損失如被害人支付的醫療費用,消極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減少。但這種消極的損失應當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體範圍應當按照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法學界有不同意見。有人主張,應當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包括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理由主要是,1979年頒佈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時,民事損害賠償的理論與實踐都沒有擴大到精神方面的損害賠償,因此,刑法、刑事訴訟法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限定為物質損失、財產損失。1982年民法通則通過後,我國請求民事侵權賠償範圍已涉及侵害財產權與人格權。侵害財產權包括侵害有形財產權(物權)和無形財產權(知識財產);侵害人格權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公民與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等。由於附帶民事訴訟性質上屬於民事訴訟,在訴訟上應當受民事實體法的調整,因此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應同樣適用。
在國際上,許多國家已經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包括精神方面的損害賠償。例如,法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款規定:“民事訴訟應包括作為起訴對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質的、肉體的和精神的全部損失。”德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將“因侮辱和傷害身體”而受損失包括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之內。這些對我國將來的立法修改和完善,均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國家規定為了保護人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就在刑事案件審理的時候允許被害人進行付費民事訴訟賠償。不過,國家為了方便人民進行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就對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程序和範圍進行規定。被害人可以根據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然後結合自身具體情況,進行權利保護的相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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