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一、移送管轄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指定管轄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1、概念不同: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
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實質不同:
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情形包括:一審訴訟中的依職權移送管轄、二審訴訟中的依職權移送管轄。若是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
怎麼區別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1.立案手續辦理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後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2.調查形式不同:普...
-
上海法院民事起訴流程及費用是多少?
一、上海法院民事起訴流程及費用是多少?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實行公開審理。對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將在開庭三日前通知雙方當事人。2、開庭審理大致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評議,宣判等幾個階段。如果提出回...
-
民事訴訟法裏證據的法條是什麼?
在打官司的時候,足夠的證據,不僅有利於案子的順利完成,同時也保證了原告的利益。那麼什麼是民事訴訟法裏證據的法條?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要點,下面就跟隨小編一起談論相關問題,同時希望小編的回答可以幫助到各位。一、民事訴訟法裏證據的法條是什麼為保證人民法院...
-
侵權糾紛的管轄地是哪裏?
一、侵權糾紛的管轄地是哪裏?侵權糾紛的管轄地,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