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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撤回抗訴是合法的嗎?

一、檢察院撤回抗訴是合法的嗎?

檢察院撤回抗訴是合法的嗎?

檢察院撤回抗訴不一定是合法,若想要撤回抗訴的行為合法,那麼需要遵守以下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八十九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聽取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聽取意見後,仍然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而沒有提出抗訴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訴意見的,可以變更、補充抗訴理由,及時製作支持抗訴意見書,並通知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二、抗訴的提起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檢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訴的請求,若是請求提出後被法院受理,但是檢察院突然發信抗訴不當,那麼可以依法撤回抗訴。若法院收到抗訴的撤回請求,發現抗訴確實不當的,通常會同意撤回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