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仲裁執行的不同點
民事訴訟仲裁執行都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它們兩者的相同點在於當事人的地位都平等,且都以法律為準繩,能夠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它們兩者也有許多不相似的地方。這些你都瞭解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為您介紹它們的不同點。請您往下閲讀。
兩者的不同之處:
一、適用的範圍不同
仲裁受理的案件範圍,小於民事訴訟範圍,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仲裁法》第二條)。而民事訴訟的範圍,幾乎包括了民事爭議的所有範疇。
二、案件管理的機構和性質不同
仲裁受理案件的機構是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是屬於非官方的社團法人,它獨立於行政機構,與行政機關無隸屬關係,和仲裁委員會之間也無隸屬關係。
民事訴訟受理案件的機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是國家的機構之一。各級人民法院,存在着上下級的隸屬關係。
三、案件受理的條件不同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其條件有三:一是雙方自願;二是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可表現為事前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事後雙方就解決爭議達成的仲裁協議;三是仲裁協議中有明確的仲裁委員會。這三者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委員會才可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只要是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四個條件(參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且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無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都可受理。
四、是否可以選擇管轄機構和案件審理人員不同
仲裁案件,雙方當事人可選擇案件管轄的仲裁委員會。只要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明確寫明國內的任何地區的仲裁委仲裁,都具有法律效力。同時,雙方當事人一經申請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就有權從該仲裁委的《仲裁員》名單中選擇審理該案件的仲裁員。如果雙方難以選定,可以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這些規定都體現了仲裁非常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受理和管轄,即是雙方當事人選擇的結果,又是雙方當事人授權的產生。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是有法定的,強制性的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案件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四種,至於審判人員的組成,當事人也無權選擇。
五、終局制度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訴訟實行“兩審終局”制,仲裁的裁決只有一次,一經作出便是終局的裁決,便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已經裁決的爭議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訴訟實行的是兩審終局制,即第一審判決後不發生法律效力,還有一個上訴期,只有上訴期滿,當事人仍不上訴時,一審的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上訴,則判決就不生效,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才是終審判決,才產生法律效力。
以上內容小編主要從民事訴訟仲裁執行的適用範圍、機構和性質、受理條件、受理人員以及結局制度五方面展開討論為您介紹民事訴訟仲裁執行的不同點。相信您對此一定有所瞭解了。如果您在以後的生活中遇到了民事糾紛的困擾,請選擇合適的途徑解決問題。這也是對您個人生活的進一步保障,希望對您有益。小編今天就介紹到這了。如果您還有其它法律問題請諮詢我們365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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