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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延期開庭申請書內容是什麼

一、 民事訴訟延期開庭申請書內容是什麼

民事訴訟延期開庭申請書內容是什麼

民事訴訟延期開庭申請書內容為: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其身份基本事項;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2、正文:

明確寫明其申請事項並説明事實和理由。

(1)請求事項:簡要明確地寫明申請人對何案件因何種原因提出延期審理申請。

(2)事實和理由:着重闡述申請人提出延期審理的原因,根據其上有的應當推延開庭審理的具體情形,説明其申請延期審理的必要性。基於所述事實和理由,依據法律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審理的申請。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有其法定代表人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附上可以證明申請人具有法律規定特殊情形並應該延期審理的證據材料,如當事人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證明。

二、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範圍不同。

訴訟中止可以發生於訴訟程序開始以後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而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於開庭審理階段。

2、適用效果。

訴訟中止將造成本案訴訟程序的中途擱置,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活動都應當停止進行;延期審理只是將本案開庭審理的日期拖延,有關訴訟活動並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證人到庭。

3、恢復審理上。

訴訟中止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外,何時恢復訴訟,通常受訴法院是很難左右的;但是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之中,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4、法定情形是不同的。

延期審理適用於: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對延期的情形。中止審理適用於: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三、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是什麼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所以,直到法定情形不同作為結束,一共是四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