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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立案標準是什麼?

公益訴訟立案標準是什麼?

公益訴訟立案標準是什麼?

公益訴訟立案標準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控告檢舉或者是國家權力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或者其他組織轉辦和本級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現,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來源主要有三種形式:

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控告檢舉。

二是國家權力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或者其他組織轉辦。

三是本級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現。為了維護穩定的訴訟秩序,應把好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立案關口,將受案範圍限定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嚴格此類案件的立案審查標準,只有行政違法行為對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由於沒有直接利害關係,沒有也無法提起訴訟的,才予以啟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相關程序。

(一)、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標準:

經審查認為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行為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立案。

(二)、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立案標準:

經審查認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可能侵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立案。

相關規定: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由於沒有直接利害關係,沒有也無法提起訴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包括履行職務犯罪偵查、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檢察、訴訟監督等職責。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經審查認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可能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報請檢察長批准決定立案,併到案件管理部門登記。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

在被公民、社會組織、法人發現有損害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到相關部門去檢舉舉報的情況下,公益訴訟案件會立案,或者是在人民檢察院在行使職權的時候發現有損害到公共利益的案件,會提起公訴立案;或者是國家的權利機關也有權利提起公訴,普通人對於公益訴訟是無法提起個公訴的,但是如果公民與其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是可以提起訴訟。

標籤:公益 訴訟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