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多久受理?
一、民事案件受理時間是多久
受理是指法院對訴訟主體提交的材料經過初步審查屬於職責範圍且手續基本齊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是立案的前置程序,受理期限是7天。
1、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2、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 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二、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1、起訴和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和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和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立案。法院對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在7日內立案。
3、開庭審理。在法院通知的時間內補充材料,在開庭日赴法庭開庭,法庭調查、質證、當事人陳述、辯論、判決。
4、執行。判決書生效後,對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是對關於民事訴訟多久受理問題的詳細解答,並簡要介紹了民事訴訟的具體流程。一般來説,民事案件的立案時間是7天。如果法院超過期限不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時,當事人是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起訴,由上級法院決定立案或者指令下級法院立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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