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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中途撤訴如何操作

一、訴前財產保全中途撤訴如何操作?

訴前財產保全中途撤訴如何操作

1、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應予以審查,如果認為足以保證將來判決的執行,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做出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消除,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立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起訴人向法院撤銷訴訟時,如果法院裁定允許撤訴的,法院就會對起訴人保全的財產進行解封,對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3、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民事訴訟中撤訴需要符合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撤訴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才能得到法院的准許,否則將不能進行撤訴。

(一)撤訴必須是原告或者上訴人,有請求權第三人類似於原告的地位,也可以申請撤訴。

(二)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後,判決做出之前。

(三)撤訴必須自願、合法。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可以允許撤訴,也可以不允許撤訴。

(四)撤訴的法律後果: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後果;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三、財產保全的種類有哪些

(一)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有關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利害關係人與他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係所涉及的財產處於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係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其程序條件是,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

(二)訴中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順利實施,保證將來做出的裁判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也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存在各種主、客觀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難以或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其程序條件是,當事人向受訴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進行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三)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三十日內不起訴的,解除對其的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審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如果認為不影響將來判決的執行,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或者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消除,財產保全也可撤訴。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允許撤訴的,訴訟時效應當重新計算,在訴訟時效內,原告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採取措施30日內,當事人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書後,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實施財產保全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