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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對於大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法律規定是由人民檢察院來立案管轄的。那麼對於這些不同的刑事犯罪,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檢察院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刑訊逼供案的立案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對人犯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出於泄憤報復進行刑訊逼供的;

2.對多人或多次進行刑訊逼供的;

3.刑訊逼供,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4.刑訊逼供,造成冤、假、錯案的;

5.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6.刑訊逼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誣告陷害案的立案標準

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告發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方法,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並由本人或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告發的;

2.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告發,但採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

(三)破壞選舉案立案標準

違反選舉法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脅迫或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強迫或不讓選民投某人的票,或強行宣佈合法選舉無效的;

2.偽造選舉文件和選票,虛報選票數,或在選舉進行中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情節惡劣的;

3.在選舉期間對控告、檢舉在選舉中營私舞弊或違法亂紀行為的公民,進行壓制、打擊報復,情節嚴重的。

(四)非法拘禁案立案標準

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羣眾,造成惡劣影響的;

2.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的立案標準

以強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無權進行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個人,或者雖有權進行搜查,但濫用職權,擅自非法對他人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情節嚴重的;

2.多次或對多家非法搜查,影響很壞的;

3.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殺或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報復陷害案的立案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檢舉人、批評人、證人或者執法人員實行打擊報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報復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報復陷害,手段惡劣的;

3.報復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4.報復陷害,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七)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的立案標準

在監獄、看守所、勞改隊、少管所、拘役所以及勞動教養機關中執行監管任務的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實行體罰虐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直接或者指揮、授意他人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重傷、死亡的;

2.違反規定使用戒具、警棍造成被監管人重傷、死亡的;

3.體罰虐待,致被監管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4.對被監管人多人或多次實行體罰虐待的;

5.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針對不同的刑事案件,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是不同的,上文中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由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幾種犯罪的餓立案標準,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立案 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