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多久開庭,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多久開庭

民事訴訟多久開庭?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對於民事訴訟,根據法院適用的審判程序不同,開庭審理時間有所不同:

1、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左右開庭審理。

2、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後二個月左右開庭審理,涉及公告送達的傳票等情形有,需要等公開期限屆滿後,再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開庭時間與繳納訴訟費的時間無直接關聯。

二、訴訟費用包括哪些費用?由誰承擔?

當事人應當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下列四種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包括: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

2、申請費。當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本項費用由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法院交納工本費。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關於民事訴訟多久開庭,我們要注意,如果是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是在三個月內進行審理結案,如果是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則是需要6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另外,在進行繳納訴訟的費用的時候,如果是符合一定的條件,是可以進行申請免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