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繳費是如何規定的?
一、反訴繳費是如何規定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二、反訴的特徵有哪些?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於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並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着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吞併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大多關於反訴特徵的歸納,沒能把反訴的特徵與反訴的條件區別開來,把提起反訴的條件看成了反訴的特徵,這給界定反訴的特徵帶來了很大的侷限性。如前所述,反訴是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因此應當將“反訴”和“本訴”加以參照,找出“反訴”不同於“本訴”之處,作為反訴的特徵——即反訴與本訴在發動條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訴的最大特點應該在“反”上,這裏的“反”揭示了反訴與本訴發生時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説,只有先存在本訴,反訴才有發生的可能,反訴對本訴在這點上具有依賴性。
(5)反訴和本訴之間要有聯繫性
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訴訟請求,或者是基於相牽連的不同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的訴訟請求
反訴之所以在本訴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於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以達到維護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訴的請求與本訴的請求相對立,反訴藉助本訴的訴訟程序進行,法院一併審理裁判。
反訴與本訴有牽連。反訴之所以產生和形成,是因為它與本訴有牽連,如果沒有牽連則不稱其為反訴,而是另外的訴。反訴與本訴的牽連主要表現在:反訴的原、被告與本訴的原、被告為同一對當事人;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基於同一法律事實。
反訴訴訟費用的繳納根據案件爭議標的的金額來確定。如果是跟本訴完全一致的反訴,那麼反訴的訴訟費用就跟本訴的訴訟費一樣。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獨立的訴訟請求,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有權提起反訴,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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