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同訴訟費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法院合同訴訟費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法院合同訴訟費收費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三、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另外,在審判實踐中,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經濟糾紛的訴訟單位雖屬地區、省轄市以下,但訴訟標的金額較大、案情比較複雜,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審法院。
2、地域管轄
①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訴訟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己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對於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等提起的訴訟,可由被告註冊登記地法院管轄。
②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理。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等的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等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這兩方面的專屬管轄,排除了其他法院對這兩類案件的管轄權。
④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當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協議管轄,其他案件不適用協議管轄。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僅限於五個,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協議管轄不僅要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且要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用口頭形式約定的,其約定無效;當事人只能協議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而不能協議變更級別管轄;協議管轄只限於非專屬管轄的訴訟,凡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不能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加以變更。
若是合同糾紛並不涉及財產爭議,或者是爭議標的額較低,此時訴訟費一律為五十元。若是合同簽署之後,一方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導致其財產受到較大損失,此時就需要先確定損失額,然後按照既定的比例繳納訴訟費,對於不繳納訴訟費的,法院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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