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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期限是多少

一、定義

民事訴訟法期限是多少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

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三、效力

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序勝訴權),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法院在審理中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理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已經過的,應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非駁回起訴)。

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為實體權利本身並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後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四、我國法律條文的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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