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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事起訴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的條件下要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提起訴訟

民事起訴狀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第一,提起訴訟的人要和本案子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組織才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提出訴訟的人必須有實實在在存在的被告,就是有要告的對象,不然不成訴訟;

第三,提起訴訟的人即原告必須要有清晰的訴訟要求和事實,緣由,不然不給予訴訟要求;

第四,提起訴訟的事件必須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訟的範圍以及受訟人民法院所可以管轄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有一下幾種寫訴訟狀的規定:

第一,有起訴需要的人必須在起訴書上寫下自己的名字,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地點,手機號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字,住所和法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寫主要負責人的名字,職位,電話號碼,這樣才可以更加方便聯繫你本人。

第二,寫下你想要訴訟的人的名字,性別,工作地點,家的地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字,住所等信息,法院才可以聯繫被告。

第三,原告必須在訴訟書上寫清楚訴訟的理由和事情的緣由以及理由,就是事情的來龍去脈。第四,寫清楚你所收集的證據以及這些證據的來源,還要寫下證人的名字以及住所。

訴訟狀的內容:

第一點就是必須有訴訟的標題;

第二點就是寫訴訟參與人的身份等基本的信息;

第三點敍事訴訟的請求;

第四點寫清楚事實和理由;

第五點寫訴訟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

第六點是有具裝人簽名或者蓋着;

最後一點是有副項。

標籤:民事 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