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對個人有什麼影響?
一、公安機關立案對個人有什麼影響?
立案並不代表着犯罪,對個人不會有影響。如果經公安機關立為刑事案件,説明本人涉嫌刑事犯罪,證據確實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在被判刑以後才算犯罪,會留下案底。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1、如果經公安機關立為刑事案件,説明本人涉嫌刑事犯罪,證據確實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只是立案,並不能説明什麼,對本人不會有影響 。
2、報案後,立案偵查。警方發現有犯罪的重大嫌疑時,應當立案偵查。
3、立案偵查後,又撤案了。警方通過偵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撤案。
4、上述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很正常的,符合法律規定。對當事人也沒有任何影響。但是,警方如果在此過程中,錯誤地實施了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予以國家賠償,同時在一定範圍內,向被告人賠禮道歉,併為被告人恢復名譽。
二、立案後的程序是什麼?
立案後的下一步就是偵查,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採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於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在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如果是公安機關接到他人的報案、舉報和控告之後,或者是自己發現行為人存在發現行為的,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符合法定立案標準的,此時可以對該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如果是經過偵查之後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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