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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辯中要求是否訴訟時效中斷由誰決定?

在答辯中要求是否訴訟時效中斷由誰決定?

一、在答辯中要求是否訴訟時效中斷由誰決定?

由案件的答辯人自行決定,答辯是可以中斷訴訟時效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答辯,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帶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人或上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問題,依據事實和法律所進行的辯駁。被告人和被上訴人提出答辯,這是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中的必經程序,也是一項重要訴訟權利。

被告的答辯,這是基於原告的起訴而作出的反應,事實上,原告的起訴行為,已經產生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特點有哪些?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是否訴訟時效中斷由答辯人決定,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就沒有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是對義務人的保護,權利人必須存在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在訴訟時效期滿之前,在於行使權利的事實,必須持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