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件開庭到審判多少時間?
一、一個案件開庭到審判多少時間?
一般要在受理案件2個月內作出宣判。但可以延期作出宣判,而最遲不得超過3個月,如果有特殊情形要延長的,需要取得批准。如果是自訴刑事案件,如果嫌疑人被羈押的,按公訴案件的規定審理,如果沒有羈押的,要在受理案件6個月內作出宣判。如果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要在受理案件20日內作出宣判。
二、開庭的步驟是什麼?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開庭審理前的準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
不管是什麼類型的案件只要是起訴至法院了就需要按照法律中針對審理時效的規定嚴格的進行執行。一般來説如果案件類型簡單的需要法院在二十日之內給出最終的判決結果,如果是常規類型的案件需要在兩個月之內完成案件的審理工作,如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地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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