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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根據規定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根據規定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法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對這裏所謂數額較大。原則上應理解為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的總額較大,而非指每一個人所分數額較大。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取保候審後還能逮捕嗎?

被取保候審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打擊報復、恐嚇滋擾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舉報人、控告人等的;

(五)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擅自改變聯繫方式或者居住地,導致無法傳喚,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八)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行,或者兩次違反有關規定的;

(九)依法應當決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四、私分國有資產罪的量刑依據有哪些?

(一)案件起因;

(二)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三)被告人平時表現,有無悔罪態度;

(四)退贓、退賠及賠償情況;

(五)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諒解;

(六)影響量刑的其他情節。

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四方面構成要件的才能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定罪,一般私分國有資產的數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對私分國有資產罪的量刑標準也取決於私分國有資產的數額,如果數額巨大,最重可以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