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履行都有期限嗎?
《民法典》中合同履行不一定都有期限,主要由當事人約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的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1、合同履行的期限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是用來界定合同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該界限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違反該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計算。在買賣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實際上就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時間。
二、合同履行期限的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時間內的任何時間內交付。
2、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下列方式確定:
⑴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⑵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3、標的物在合同訂立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的時間。
4、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條 【標的物交付期限】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六百零二條 【標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時的處理】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的履行期限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殊約定的時候,一般是按照法律的標準來確定,但是對於合同來説,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優先於法律的規定,所以當事人之間約定履行期限的,此時就當然的排除了法律規定的適用,轉為適用雙方之間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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