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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區分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

應如何區分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

一、應如何區分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

1、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

2、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3、賠償範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覆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於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4、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基於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二、存在哪些情形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1、是在締結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民事責任;

2、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民事責任;

3、是以補償締約相對人損害後果為特徵的民事責任。

四、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第一,要求合同義務有效存在。不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不是違約責任。這使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區分開,後兩者都不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

第二,要求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遲延和不完全履行等,還包括瑕疵擔保、違反附隨義務和債權人受領遲延等可能與合同不履行發生關聯的制度。

第三,不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

民事主體在締結合同時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果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了相應的損失,就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還沒有成立的情況下是不存在違約責任的。合同成立之後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主要以合同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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