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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2萬立案標準達到嗎?

敲詐勒索罪2萬立案標準達到嗎?

一、敲詐勒索罪2萬立案標準達到嗎?

達到。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一般是涉案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若具有以下情形可將標準定為一千元以上: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

2、一年內曾受過敲詐勒索的行政處罰;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恐嚇、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二、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是什麼

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但是當場實現的也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敲詐勒索罪的立案可以是按照敲詐勒索的金額立案的,敲詐勒索兩萬元可以立案,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是不同的,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