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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四、敲詐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犯罪數額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二年內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量刑情節
“數額較大”的起點為三千元;
“數額巨大”的起點為六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五十萬。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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