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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裝修合同糾紛法庭流程是怎麼樣的?

起訴裝修合同糾紛法庭流程是怎麼樣的?

1、到享有合同糾紛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起訴審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負責,立案庭受理後開具交費通知單,到銀行交費,交費後持銀行開具的交費憑據到法院的財務部門換訴訟費收據,然後再將該收據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完成。在起訴之前,原告為了執行的方便,也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2、立案後,法院的內勤將案件分到具體的承辦法官。

承辦法官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由書記員負責將起訴書送達被告或電話通知開庭時間或其它事項。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準備證據並注意法院的證據規則的規定。

法院審理案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不能,將承擔敗訴或審判結果與己不利的後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依職權取證;當事人提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勘驗或者委託鑑定。

4、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和地點。

所有訴訟參加人均應嚴格遵守,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參加訴訟。原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5、開庭審理。

民事、經濟案件開庭審理的順序為: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詢問是否迴避,然後開始審理。

6、二審審理。

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7、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8、申請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執行。

合同糾紛在私下處理不好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在起訴時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必須要先起訴,再者就是提交材料,法院確定無異議之後才能依法的立案;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更快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