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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逃犯不知情算是從犯嗎?

一、窩藏逃犯不知情算是從犯嗎?

窩藏逃犯不知情算是從犯嗎?

窩藏逃犯不知情不算是從犯,如果經查明確實不知情的,不構成窩藏、包庇罪。根據《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構成窩藏、包庇罪。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窩藏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如何認定的?

窩藏罪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於: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矇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是出於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要想構成窩藏罪,按照《刑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必須是明明知道是屬於犯罪的人,而且確實為其提供了隱蔽的場所,幫助其逃匿,此種情況之下將會按照《刑法》第310條當中的規定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而事前通謀的,將會按照共同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