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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的賠償標準有什麼

一、合同違約金的賠償標準有什麼

合同違約金的賠償標準有什麼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因此,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特徵,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2、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3、市場價格作為計算損失的依據,一般應該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很難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這種情況下,應以買方最容易購買替代品的市場價格和合理的運輸成本作為計算損失的依據。

二、合同違約怎麼解決

1、繼續履行。

即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構成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

2、採取補救措施。

雙方當事人鑑定合同後,一方有違約行為,而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無法判定違約責任的情形,受害方可以選擇更換、退回、另外協商約定或者賠償等方式來補償。

3、賠償損失。

違約的一方應當依法賠償受害方相應違約責任。

4、定金責任。

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返還雙倍定金。

5、違約金責任。

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條款中,應明確違約責任的賠償責任,不履行一方必須賠償相應違約金。

三、合同違約有哪些情形

合同履行和實際情況來看,造成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違約。

2、由於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違約。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當事人誤解或者曲解,致使當事人違約。

3、由於主管機關對合同審查、管理不嚴,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籤合同不能履行。

4、市場行情變化或者價格大幅升降,從而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當事人違約。

5、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發生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當事人違約。

違約金並沒有統一的標準,需要由訂立合同的雙方協商決定,若是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當減少,若是過低也可以適當增加。訂立合同之後,一方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存在違約行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