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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未遂能立案嗎?

聚眾鬥毆未遂能立案嗎?

一、聚眾鬥毆未遂能立案嗎?

聚眾鬥毆未遂能立案。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罪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1、聚眾鬥毆罪與因民事糾紛而發生的一般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行為的界限。二者在互相毆鬥的形式上很相似,但有本質的區別。後者一般是事出有因,不具有爭霸一方、報復他人等犯罪動機,其行為沒有對社會公共秩序構成威脅,所以不能以聚眾鬥毆罪定罪。

2、聚眾鬥毆罪屬於行為犯。只要實施了聚眾鬥毆的行為,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即構成聚眾鬥毆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按犯罪處理。要注意以下幾點:

(1)如何理解“聚眾”。聚眾就是結夥,人數達三人以上。對鬥毆雙方均有聚眾鬥毆故意的,只要一方達到三人以上的,對雙方均應認定聚眾鬥毆,但沒有聚眾鬥毆故意的一方,不當認定聚眾鬥毆。如沒有聚眾故意的一方造成對方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按照法律規定定罪處罰。

(2)如何認定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聚眾鬥毆首要分子是指聚眾鬥毆的組織者、策劃者、糾集者、指揮者;積極參加者是指在聚眾鬥毆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在鬥毆中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在幕後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在聚眾及準備鬥毆中行為積極並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實施鬥毆行為,應認定為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

(3)如何理解聚眾鬥毆中“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參加聚眾鬥毆的人數達十人左右,或者鬥毆場所涉及多或者鬥毆持續時間較長,或者聚眾鬥毆行為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民憤較大的情形。

存在聚眾鬥毆等相關的情況,對於積極參加人員和首要分子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的。當然了,在公共場所或者是在交通要道存在聚眾鬥毆這種情況,已經導致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將屬於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此時將會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