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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倒賣武器裝備罪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倒賣武器裝備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倒賣武器裝備罪的條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鄰隊戰鬥力的強弱。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申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為,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為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二、倒賣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

出賣、轉讓,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用武器裝備換取金錢、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將武器裝備饋贈他人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非法出賣、轉讓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

(二)非法出賣、轉讓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

(三)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零部件或者維修器材、設備,致使武器裝備報廢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出賣、轉讓其他重要武器裝備的。

倒賣武器裝備的行為已嚴重的侵犯了國家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只要涉及到有倒賣的行為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執法人員就會從主體、主觀、客體、客觀要件來進行確定,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所存在的處罰就會不一樣,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標籤:武器裝備 倒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