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用途使用借款保證人責任
法律2.29W
未按用途使用借款保證人責任
借款人擅自變更借款用途,會加大借款不能還本付息的風險增大保證人的承擔保證責任的風險。對於此種情況下保證人應否承擔保證責任,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一、借款人未經保證人同意,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出借人將借款實際支付給借款人後,借款人即有權自行支配,出借人對借款人如何使用資金並無監管義務,在出借人未對借款用途變更參與協商的情況下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二、借款人未經保證人同意,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證合同中明確承諾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且未盡監督義務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三、未經保證人同意,出借人與借款人協商變更借款用途或者有證據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有變更借款用途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四、第三人向出借人保證將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後,不再承擔責任。若因第三人未盡監督義務造成借款損失的應當對損失的借款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綜上可以看出,在不同情形下,保證人的責任承擔是不同的因此為了維護自身正當的法律權益,保證人在作出保證承諾之前應當嚴謹審慎地審查合同條款,儘可能為保護自身利益設置合理的規避風險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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