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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拘留十五天什麼情況?

派出所拘留十五天什麼情況?

一、派出所拘留十五天什麼情況?

派出所拘留十五天是因為存在行政違法行為,所以被採取了行政拘留措施。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被拘留15天的,一般在裏面接受教育,願意參加勞動的,可以組織被拘留人進行勞動。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拘留所應當建立教育制度,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條規定:

對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採取集體教育、分類教育、個別教育、心理矯治、親友規勸、社會幫教、現身説法等形式進行。拘留所應當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時以內進行第一次談話教育,在解除拘留前進行一次談話教育。對被拘留人的集體教育每週不少於10個課時。

二、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規定是什麼?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按剩餘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被拘留人案件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請假出所後按時返回拘留所。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3000元以下罰款。被拘留人請假出所後按時返回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及時退還交納人;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被當地的派出所採取行政拘留這樣的一種措施,是因為其行為已經嚴重的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是其他方面的行政法律規範。而在所有的行政處罰措施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行政拘留,畢竟這樣的處罰措施,已經限制了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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