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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哪些案件不能取保候審?

一般哪些案件不能取保候審?

一、一般哪些案件不能取保候審

1、累犯;

2、犯罪集團的主犯;

3、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輕傷案件除外)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適用對象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三、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麼?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取保候審是屬於執法人員給予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但申請取保的人是必須要符合條件的,只有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的疾病等相關的情形才可以申請,如果不符合條件的執法人員是不會受理的,取保不代表着無罪,只要有犯罪的事實就會被收監。

標籤:取保候審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