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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和解協議沒有履行原合同還有效嗎

簽訂和解協議沒有履行原合同還有效嗎

一、簽訂和解協議沒有履行原合同還有效嗎

和解協議沒有履行原合同有效。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和解協議沒有履行,原合同一般還有效。雙方在執行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確認。和解協議因欺詐脅迫達成的或拒不履行的,當事人對原生效法律文書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已部分履行的合同有效。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或自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合同成立,發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什麼條件

1、繼續履行必須可能。

繼續履行是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在一些情況下,法律並不要求違約方負繼續履行責任,而只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按法律規定確定責任而不適用繼續履行。實際履行與特別法相沖突時,也不適用繼續履行。對於自然債務在當事人違約後發生合同履行不能時,因違約方已經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讓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只能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

由於繼續履行只是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債權人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以及違約方應否繼續履行都應考慮其經濟合理性。繼續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費用為標準來判斷的,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勢必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3、債務標的適於強制履行。

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標的適於強制履行時,才宜於追究違約方繼續履行的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的,如委託合同等因相信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道德品格而訂立的合同,因其嚴格的人身性質,實際履行有悖於合同的性質,因而不得適用繼續履行。對於提供勞務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債務為由強令債務人提供勞務。

達成和解協議後沒有履行原合同也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其次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必要,繼續履行是違約行為的一種補救措施,而不是懲罰性的措施;最後債務標的適用於強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