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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協議不合理要怎樣辦?

一、公司股東協議不合理要怎樣辦

公司股東協議不合理要怎樣辦?

如果認為協議不合理,可以和其他股東協商變更協議內容。不合理的協議造成明顯顯失公平或者侵害國家和集體公共利益的,該協議是無效的協議,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股東合同條約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鑑於條款

鑑於條款,主要是言明締約雙方簽訂合同的初衷或籍此想達到的目的,或簽訂該合同所依賴的事實狀態。其主要有兩個作用,一是在雙方對合同履行內容發生爭議的時候,此時鑑於條款就相當於一個輔助評價標準,有一定的證明作用,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二是承諾或保證作用,在鑑於條款中寫明一方簽訂合同時所依賴於對方提供的材料或陳述的內容,作為雙方締約的前提或信賴的基礎,如果對方違反了這種承諾或保證,導致已方利益受損,則可據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2、股東除名條款

由於公司法沒有相關規定,在股東協議中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等情況下被除名人退股。

3、隱名股東的協議安排條款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隱名股東不違法,但為了防範可能的風險在股東協議中明確隱名顯明股東的權利義務是非常有必要的。

4、退出機制條款

風險投資的本質是資本運作,退出是實現收益的階段,同時也是全身而退進行資本再循環的前提。它主要有四種方式,包括股份上市、股份轉讓、股份回購和公司清理。

5、違約責任條款

違約責任關係到合同效力的強弱,如果沒有規定違約責任,一方違約僅能從損失上計算,無法起到對違約的制約作用,因此違約責任的約定是一項保障合同效力的重要條款。

股東協議是需要在全體股東協商好之後才能進行簽訂,對於協議的條款有任何不合理或者是有違背法律條款的,那麼都是可以與股東協商重新變更此協議,只有表達出各自的真實意思,那麼此協議才會產生法律的效力,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懂得保護,如果協議不合理是可以拒絕簽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