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羣主屢被問責,怎麼操作才能避免掉坑?
2017年9月份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了“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其中第九條第一款就羣主的責任進行了説明“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户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羣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羣體空間。”規定中明確表示了羣主監督管理的責任,因為羣主作為微信羣的組建者,擁有普通羣成員沒有的核心功能即羣主可以刪減羣成員,而羣成員則無法刪除其他成員。所以羣主對於微信羣有着理所當然的管理之責,對於羣成員的違法行為應該及時制止,如果加以無視,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那麼在什麼情況下,
羣主才會承擔法律責任呢?
1.羣主在羣內發佈違法內容。比如,之前有一男子因不滿酒駕被查,為了泄憤遂在自己組建的微信羣內發佈侮辱性言論,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最後該男子以涉嫌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
2.羣成員在羣內發佈違法內容羣主不制止。因為羣主承擔着對羣組的監督管理責任,所以如果羣內成員發佈違法內容,羣主應對其進行勸阻、警告或者踢出,對其違法內容進行刪除。對於嚴重違法行為不加以制止,那麼羣主可能會涉嫌刑事犯罪,如羣內成員在羣內發佈詐騙信息,羣主明知而放任其發展的話,那麼涉嫌構成犯共同犯罪。
3.羣主或羣成員在羣內進行違法活動。如在羣內進行賭博、涉暴、黃,那麼將會涉及刑事犯罪。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羣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並不是羣內只要有違法言論或者行為,羣主就會被問責,而是在羣主不加理會,放任其發展,以致產生了危害後果,那麼羣主才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並且其中還涉及到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所以如何避免掉坑呢?
這個就需要羣主加強對羣組的監督管理工作,很多羣主對此表示惶恐,因為認為法律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這裏違法內容和行為的界定無法把控。這裏需要跟大家澄清的是對於違法內容和行為的界定一般是參照社會一般人的標準,即並非羣主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才能辨識,比如在羣內發佈涉及黃、賭、毒等信息,具有明顯違法性,另外不傳謠不造謠,如果不能判定其真偽的話,如果可能造成一定的恐慌,羣主應該謹慎處理,如刪除或者舉報。
總而言之,誰建羣誰負相應的責任,既然身為羣主,就應該盡到羣主的責任,做好監督管理工作,使羣內有一個健康向上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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