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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境內網絡賭博的錢能追回嗎?

大陸境內網絡賭博的錢能追回嗎?

一、大陸境內網絡賭博的錢能追回嗎?

1、大陸境內網絡賭博的錢不能被追回,且因賭博應得的錢還會被追繳。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2、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3、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二、賭博的處罰有哪些?

1、賭博的處罰可能為被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治安處罰,也有可能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等的刑事處罰。

(1)賭博違法不犯罪的處罰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賭博入罪的處罰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開設賭場”。

3、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賭博時一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參與賭博者因實施賭博行為而虧損的錢財,通常是不能被追回來的。但是那些因賭博贏得了他人的錢財也有被依法追繳的可能,除了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外,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都有被追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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