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個人怎麼承諾?
一、合同糾紛個人怎麼承諾?
合同糾紛個人應當根據個人的意願作出書面承諾。
1、承諾一般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2、要約人向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後,要約要具有合同的條款,受要約人作出接受要約的承諾,承諾在規定期限內送達要約人的,承諾就生效,合同成立。
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後,如果以通知的形式對要約條款作出承諾,承諾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要約人,承諾生效後,合同就會成立,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要履行合同義務。
二、承諾的條件是什麼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請注意必須是受要約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向要約人作出。若要約是向數個特定人作出,則數個特定人均可成為承諾人。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約人,不能接受承諾,第三人作出的“承諾”視為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
2、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確定的期限即為要約中規定的期限。如果要約是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人應當即時作出承諾;若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併到達要約人。合理的期限請考生了解掌握。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承諾,不得限制、擴張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否則,不構成承諾,應當視為對原要約的拒絕並作出一項新的要約,稱為反要約。
4、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
要求承諾必須清楚明確,不能含糊。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
可以採取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諾。但是當要約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則承諾無效時,承諾方式便成為承諾生效的特殊要件。
合同糾紛產生之後,對於個人而言,應當通過合法的方式來解決,比如和對方協商,或者是在權威機構的組織之下達成調解的意見,個人若要作出承諾的話,一定要注意需要通過書面的方式作出承諾,否則之後還是很容易發生糾紛,沒有辦法解決完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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