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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喚後一般會被拘留嗎?

被傳喚後一般會被拘留嗎?

傳喚後不一定會被拘留,傳喚後,公安機關開始偵查,如果確實存在違法犯罪事實且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才能拘留。刑事傳喚具有通知功能。刑事傳喚實質是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種訴訟活動,其目的是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不屬於強制措施。

如果是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偵查機關傳喚調查,一般不會被拘留。如果傳喚到案後,經調查違法或者犯罪事實確鑿的,嫌疑人會被拘留。如果經調查沒有違法或者犯罪事實,或者證據明顯不足的,則公安機關必須立即放人。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刑事傳喚雖然意味着要跟公安司法機關打交道,也不必在接到刑事傳喚通知書的一刻就感到驚慌失措。畢竟刑事傳喚作為一種偵查手段,與強制措施大相徑庭。但是拒絕接受刑事傳喚,是可以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規定中,其實一共有八種強制措施,分別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傳喚並不是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一種,如果是被公安機關或者是人民檢察院等傳喚的,一定要及時的配合,不得在傳喚的時候出現妨害訴訟的行為。

標籤:傳喚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