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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可以自行決定重新裁決嗎?

仲裁庭可以自行決定重新裁決嗎?

一、仲裁庭可以自行決定重新裁決嗎?

不可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可以要求重新仲裁。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對該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或者請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該仲裁裁定。但是當事人必須有證據證明有法律規定的撤銷仲裁裁定,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定的情形。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一裁終局的基本含義在於,裁決作出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訴。所以一裁終局,不僅排除了中國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審的可能性,同時也排除了一裁一複議和二裁終局的可能性。

仲裁後不能起訴,因為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特點,也就是説糾紛經過仲裁以後就不能夠再起訴了,並且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如果發現有仲裁協議也應該告知其申請仲裁。

二、仲裁裁決的要求是什麼?

仲裁裁決的仲裁庭可以由仲裁員一人獨任審理,也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因此,仲裁裁決的作出就有以下不同情形:

(1)獨任仲裁庭。在獨任仲裁的情況下,仲裁裁決應該且也只能根據獨任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合議仲裁庭。在由合議仲裁庭進行仲裁的情況下,仲裁裁決的作出則按下述原則進行:

①多數票原則。該原則要求合議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少數服從多數,以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

②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情況下,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仲裁庭是不可以自行決定重新裁決的,執行仲裁裁決需要組成仲裁庭,可以由一個仲裁員擔任獨自審理,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仲裁裁決具有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書下達之後,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是不接受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