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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何處罰?

一、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何處罰?

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何處罰?

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拒不承認就不能定罪嗎?

嫌疑人拒不承認也可以定罪,嫌疑人的口供不是必不可少的定罪證據。刑事案件中,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訊問嫌疑人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2、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3、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四、婚姻自由權包括哪些權利?

1、結婚自由權。

結婚自由權是公民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權利。從主體上講,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男女、離婚或喪偶的男女均享有結婚自主權,復婚與再婚自由是結婚自主權的重要內容。但結婚自主權不包括重婚自主權。

2、離婚自由權。

離婚自由權是指夫妻雙方有權依法自主解除夫妻關係而不受對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婚姻自由權包括結婚自由權和離婚自由權,到國家有關部門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必須是男女方完全自願的。以任何方法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都是違法的,只不過以暴力方式干涉的話,涉嫌刑事犯罪。受他人暴力干涉登記結婚的,可以在脅迫行為終止後的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