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多久
一、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多久
對於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我國刑法上規定:
(一)、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須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
(二)、造成被害人自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於家長對子女的婚姻選擇不滿,或強迫子女選擇家長滿意的對象;也有子女不滿離婚後的父母的再婚選擇的。這些情況處理好了有利於安定團結,如果情節比較輕,可以通過親友鄰里或者有關單位進行幫助解決,被害人如未要求對干涉人進行懲罰,司法部門就不干預。只是在被害人認為説服不能解決問題時,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處理。如果可能出現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險或其他嚴重後果時,司法機關就要主動進行干預,追究有關人的刑事責任。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現實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親屬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離婚而毆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離婚自由權的,考慮到夫妻雙方的特殊關係,一般不以本罪論處。
(二)、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三)、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
(四)、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取暴力手段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顯著特徵,沒有暴力干涉就不構成本罪。所謂暴力,是指對意圖結婚或離婚的人實行拳打腳踢、捆綁、禁閉、強搶等人身強制的方法。
對子女或者父母婚姻自由進行干涉,不必然構成這裏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因為此罪要求行為人是通過暴力或者威脅等手段,對他人的婚姻自由進行的干預,這裏的婚姻自由就包括了結婚的自由和離婚的自由,也就是説父母、子女可以干涉,但是不允許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來進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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