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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決可否用於民事關係認定?

一、行政判決可否用於民事關係認定?

行政判決可否用於民事關係認定?

法院處理行政爭議案件,需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採用民事訴訟規則進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有很多不同,也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可以作為一定的依據。

當事人無需舉證的情況有: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二、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共同適用的原則有哪些?

1、處分原則。雖然行政機關不享有實體權利的處分權,但民事主體雙方均享有實體上的處分權,所以無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而是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方面不能要求行政機關對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讓步,以求得爭議的解決,另一方面,也不能以行政機關已作出裁決而限制當事人就民事爭議部門的處分權利。

2、調解和反訴。由於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與反訴,因此,行政訴訟不論是為主而是附帶,都不能適用調解與反訴,在民事部分中,法院應主持調解,民事被告也有權依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出反訴。

3、舉證責任。民事訴訟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行政訴訟中被告負舉證責任,法院在一併審理民、行交叉案件時,對於行政訴訟部門和民事訴訟部門,應當分別適用各自的舉證責任規則。

4、審判組織。行政訴訟無簡易程序的規定,民事訴訟中,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對於一併審理的民、行交叉案件應統一由一個審判組織來審理。因此,審判組織應統一為合議庭,民事部分的審理也應以普通程序來審理,不適用簡易程序。

5、審理期限。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民事訴訟法規定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應為3個月,民事附帶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一般也應為3個月,如果3個月不能審結,附帶行政訴訟的部分也應在3個月審結,並先行作出裁判。

依據法律規定,法院處理行政爭議案件,需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採用民事訴訟規則進行。但是法院處理行政爭議案件,需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採用民事訴訟規則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