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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設備租賃合同超期應怎樣賠償

民法典設備租賃合同超期應怎樣賠償

一、民法典設備租賃合同超期應怎樣賠償?

設備租賃合同超期賠償標準不是法定的,以合同約定為準,賠償標準可以按照造成的損失確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設備租賃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租賃設備的詳細信息;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三、設備租賃合同違約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四、設備租賃合同違約賠償糾紛的仲裁仲裁申請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五、設備租賃合同違約賠償糾紛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設備租賃合同違約賠償糾紛不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在下列案件中,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才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設備租賃合同沒有法定有效期,只要不超過20年,對設備的租賃期限是由承租方和出租方協商確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沒有返還租賃物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拒絕支付違約賠償金的,有仲裁約定的可以申請仲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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