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怎麼樣才會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怎麼樣才會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一)客體要件

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這裏的物質利益,是指除金錢以外的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如金銀首飾、珠寶古玩、家電房產等。這裏的非物質利益,是指金錢、物質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標、安排城市户口、調換優越工作、給予出國機會等。

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裏所説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裏的場所,不只僅僅限於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為提供的場所。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隻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三)主體要件

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四)主觀要件

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人,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構成。

引誘、容留或者是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是具有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完全擾亂了我國對社會治安管理的秩序,只要客體、客觀、主體、主觀要件符合法定的條件,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結果來進行判決,輕者也會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