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最慢多長時間?
一、申請強制執行最慢多長時間?
1、強制執行最慢可能十幾、二十幾年才執行完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撤銷強制執行還能再申請嗎?
1、撤銷強制執行還能再申請
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後,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法院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還可以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超過兩年申請執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2、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能很難、也有可能很簡單,如果滿足以下執行條件,那麼就會比較簡單: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意見生效且該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所附條件已經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經屆滿。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繼承人。
(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給付內容且給付內容具體、明確。
(5)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被強制執行能申請再審嗎?
1、被強制執行不一定能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如果沒有中止、終止執行的情形,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一般會在三個月、或者是六個月之內執行完畢。閲讀此文後,如果對申請強制執行最慢多長時間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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