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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前財產保全侵權責任有誰承擔?

民事訴前財產保全侵權責任有誰承擔?

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爭議主要有兩個,一是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應如何認定;二是因財產保全申請錯誤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和責任主體應如何認定。就這兩個爭議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訴前財產保全錯誤應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無需考慮主觀過錯,應以錯誤保全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作為構成要件。訴訟本身存在風險性,原告既可能因為勝訴而獲得利益,也可能因為敗訴而承擔責任,同時可能在訴訟過程中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不正當損失。因此,基於程序公正的原則,訴訟中當事人雙方應承受對等的機會和風險。原告一方若敗訴,應承擔全部風險和責任,也説明其財產保全申請是錯誤的,應賠償因財產保全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這種觀點還認為,在司法實踐中,過錯標準是難以把握的,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的舉證難度遠大於申請人,往往難以證明申請人存在過錯,而且過錯要件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會導致各地法院審判標準難以統一,審判結果差異明顯。

第二種觀點認為,訴前財產保全錯誤,本質上屬於一種普通民事侵權行為,申請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認定財產保全申請是否有錯誤,關鍵看申請人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只要申請人基於現有事實和證據提出訴訟請求,並確實盡到了一個普通人的合理注意義務,即使法院判決最終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或僅支持其部分訴訟請求,也不能認定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只有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是出於故意或者存在重大過失,且其訴訟請求與法院最終的生效判決產生了不合理的偏差,該差額訴訟請求範圍內的財產保全申請才屬於存在錯誤。由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的,申請人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進行申請財產保全時,首先申請人應該對案件事情已經所進行申請財產進行確定,如果不是屬於雙方之間爭議的財產,那麼申請人應該對這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進行承擔賠償。但是訴前財產保全的確是會對財產賠償保護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