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既遂怎麼判?
一、介紹賄賂罪既遂怎麼判?
(一)介紹賄賂者,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既不包括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包括單位。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即為行賄受賄雙方“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為聯絡,甚至傳遞賄賂物品,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的行為。介紹賄賂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表明引見,並沒有具體實施撮合行為,或者已經使行賄、受賄雙方見面,由於某種原因,賄賂行為未進行的,均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賄、受賄行為而有意為之。一般都具有從中謀取私利的目的對於出自親友關係,或者其他非物質利益的考慮,自願介紹賄賂的,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其中情節較輕,危害後果不嚴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論處。
只要是貪污賄賂類型的犯罪,都會被國家嚴厲的打擊,比如説介紹賄賂罪、斡旋受賄罪等等,只不過不同的犯罪罪名對應的刑事處罰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比如説犯罪行為人如果是實施的是介紹賄賂的行為,此時最高只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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