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虛假破產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虛假破產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隱匿財產50萬以上的、虛假債務50萬以上的、轉移處分財產50萬以上的、造成債權人損失10萬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對於達到了上述規定的條件,都是可以按照虛假破產罪來立案處理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把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不僅要實施虛假破產的行為,而且要給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才構成犯罪,才能予以追訴。
二、虛假破產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
1.一是必須實施了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其他轉移財產、處分財產的行為。
隱匿財產,是指將公司、企業的資金、設備、產品、貨物等財產全部或部分予以隱瞞、轉移、藏匿。承擔虛構的債務是指:捏造、承認不真實或不存在的債務。“其他轉移、處分私分財產”,是指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等等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種轉移或處分財產的行為,就符合了這一客觀的行為要件。
2.二是必須實施了虛假破產。
即是債務人在未發生破產原因的情況下,通過抽逃、隱匿或轉移財產等手段,虛構偽造破產原因,申請宣告破產,以逃避債權人的追索,從而侵佔他人財產的行為。這裏的虛假破產是指,企業未達到破產界限,偽造破產原因,申請破產,而非真實破產。
3.三是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即必須是給債權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才構成本罪。
這裏的債權人是指因公司、企業舉債而與公司、企業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債券持有人以及經濟合同中享有債權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業的職工、國家税收部門等等。以上三個客觀方面的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在我國的破產規定中,只有符合法定破產條件的法人才可以申請破產,並且破產的方式包括三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如果公司、企業等通過虛假破產的方式來隱匿債務、轉移財產,導致債權人損失的,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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